Article 26

Amended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