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