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