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