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