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