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