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建设孵化机构,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