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