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