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商务和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