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