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