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沿天山一线坡度25度以上的山区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