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水资源保护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以水定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全面节约;(二)确保人畜饮水,扩大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三)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提取地下水。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