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水资源保护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以水定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全面节约;

(二)确保人畜饮水,扩大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三)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提取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