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本市支持推广农业机械品目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