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确保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与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

鼓励农业机械化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科研开发与推广、农机产品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生产作业补贴、农田宜机化改造、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