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或者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