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调查,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购买者可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同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