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