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