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