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