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革命旧址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组织开展相关革命史料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挖掘、展示革命旧址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及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开展革命旧址和革命文化的研究与交流活动,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化传播。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