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对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发挥革命旧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弘扬老区苏区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传承革命优良传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