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行道树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