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古树名木评估价等额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