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设立告示牌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