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养护责任人未履行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