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上停放机动车辆;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

(四)向树木根部倾倒热水以及其他损害树木根系的液体;

(五)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六)在公共绿地内采石、取土、焚烧、堆放物品;

(七)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开垦种植;

(九)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十)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

(十一)在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