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树木根系的液体;(二)打桩、挖坑、取土;(三)铺设各种管线;(四)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