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砍伐城市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城市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需要进行治理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