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监控和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的,管线、监控、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管线、监控、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征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