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拟占用的绿地现状、占用原因、权属人意见、恢复方案等材料,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