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

(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病虫害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行为人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照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同种同质树木。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和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时,管线、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砍伐树木(不含古树名木),但应当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结束后三天内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管理养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