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园、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绿地平面图,并标注绿化用地面积、绿地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