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或者约定的运营期届满前,向养护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共绿地,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且工程资料齐全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建设单位可以与养护管理单位协商,商请养护管理单位提前介入公共绿地施工养护期的养护管理,或者提前接收移交。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