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