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一)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

(二)城市主干道配套绿化工程;

(三)其他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工程。

前款规定的公共绿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其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养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