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减少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建设项目时,对有用地条件的,可以提高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