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开辟为公园的重要山体、湿地、植物园等各类公园绿地的管理和保护。

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