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城市绿化导则,经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为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