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住宅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路、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除公路外的主干次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临街的人行道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临街单位或者个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六)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予以调整。

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按照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制止、劝阻违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