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向陆域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向水域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