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