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厕所、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责任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理。

责任人没有能力疏通、清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