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厕所、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责任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理。责任人没有能力疏通、清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