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范围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县(区)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养区范围内实行畜禽圈养,推行规模化养殖或者集中在统一规划建设的场所内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