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油水隔油池等设施,产生的餐饮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餐饮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禁止将餐饮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