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警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