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