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