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渔业资源。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品种渔获物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禁止采捕国家和省规定的珍贵水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