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九条有效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水产品实行溯源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进口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